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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对企业合规的新要求
随着2021年7月17日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以下简称《供应链法》)在德国《联邦法律公报》上的颁布,一场漫长的政治讨论暂时告一段落。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要依据德国《供应链法》的规定而承担起保障人权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根据该法,企业有义务确保及早发现并避免或者终止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雇佣童工、强迫劳动、奴役、酷刑或违反劳动保护条件)以及自身供应链中与环境相关的风险。
这一领域的法律发展并未随着德国《供应链法》的出台而画上句号。在欧盟层面上,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2月23日提交了《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的立法提案》。该提案旨在促进存在于各类全球价值链中的可持续和负责任的企业行为。该提案在很大程度上远远超出了德国《供应链法》。
具体而言,德国《供应链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供应链法》适用的企业
之前立法过程中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是,中型企业是否也必须遵守《供应链法》这些新规定。立法者最终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企业主体首先限定于境内外的大型企业,即在德国雇员人数超过3000人且注册地或总部、总公司或分公司位于德国的企业。
然而,在审视这乍一看对于企业较为友好的标准时应始终考虑到,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可能是复杂供应链的一部分。基于这一原因,在面对那些本身有义务遵守《供应链法》的客户和买家时,这类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必须对其供应链进行更为严格的控制并加强尽职调查。
自2024年1月1日起,标准将降至1000名雇员。由此,大部分中型企业也将被纳入到《供应链法》的适用范围。
在确定关联企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5条)的雇员人数时,集团下属所有公司在德国的全部雇员都要被计入母公司的雇员人数中;外派到国外的雇员也要被计入在内。第三方派遣员工如果在企业工作超过六个月,则也要被计入该企业的雇员人数中。
新的企业尽职调查义务
《供应链法》规定,企业必须履行人权保障和环境保护的尽职调查义务,尤其是涉及其供应链的尽职调查义务。该法所指的“供应链”开始于原材料的提取,并一直延伸到最终客户的交付。不过根据该法规定,企业原则上仅对自身的业务领域和直接供应商负责。但是,如果企业获悉供应链中的侵害行为是由间接供应商导致的,那么该企业也有义务对此采取救济措施。
主管部门应发布关于遵守《供应链法》的跨行业或特定行业的信息、协助和建议。
风险管理和风险分析
为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企业必须引入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予以有效实施,从而识别风险并避免侵害受保护的法律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公平的工作条件、结社自由以及防止童工、奴役、强迫劳动和酷刑等)的行为。企业还必须任命专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情况。例如,可以任命一位人权保护专员来负责监督。企业管理层必须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听取人权保护专员的工作汇报。
风险管理还必须包括适当的风险分析:企业有义务调查其业务领域以及直接供应商是否存在可能危害受保护法益的行为。如果企业获悉并确有证据表明间接供应商可能存在侵犯人权或危害环境的行为,则企业也必须对此进行风险分析。
政策声明和预防措施
一旦确认存在风险,则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首先,企业管理层要发布政策声明。在该声明中,应描述企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流程,阐述与本企业相关的风险和国际公约,并表达企业对员工和供应商的期许。
《供应链法》还明确提出了其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制定和实施适当的采购策略和采购实践、在相关业务领域提供培训课程。
救济措施
当受保护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企业必须在其自身业务领域中立即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为了弥补直接供应商所造成的侵害,必须制定方案并予以实施。在无法补救的严重情况下,终止业务关系则可成为最后的救济手段。
此外,企业应对所有的预防措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以确保其有效性。
企业内部的投诉程序
企业应建立内部的投诉程序(例如通过设立举报热线)或者使用外部的投诉系统。企业必须定期检查投诉系统的有效性,如有必要应及时更新。该投诉机制旨在使所有当事方关注到供应链中有关人权和环境的风险及侵害行为。如果企业通过投诉机制发现存在侵害行为,则必须采取行动,无论侵害者是直接供应商还是供应链中更远端的间接供应商。
记录和报告义务
企业必须对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内部记录,且保持记录的连贯和持续的更新。该记录必须保存至少七年。
此外,企业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在其网站上发布上一财政年度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情况报告,且该报告应保持免费公开至少七年。立法者对于报告的结构和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报告必须用德语撰写,并以电子方式提交给德国主管部门以供审查和评估。如果报告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企业予以修改。
相关方的诉讼可能性
若有相关方主张其受《供应链法》所保护的显著重要的法律利益受到了侵害,则其可以委托德国工会或者非政府组织进行索赔和诉讼(所谓的特殊诉讼担当)。德国立法者希望通过这一规定,支持生产国的受害人能够在德国民事法庭上维护其权利。
政府部门的监管
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作为监管部门(和罚款部门),负责监督企业义务的履行情况。
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应采取基于风险的方法。这意味着,除了根据具体线索或申请而启动的调查外,监管部门不仅可以依职权进行抽查,而且可以集中调查风险最高的案件。
此外,《供应链法》规定,主管部门有权发布必要的指令和措施,以识别、消除和阻止侵害行为。例如,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企业采取特定行动履行其义务,或者要求企业提交弥补侵害行为的措施方案。
在必要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人进入企业所属的土地和建筑以及经营场所进行巡视,并审阅和检查商业文件与记录。与之相应,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原则上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提供信息并出具相应的文件(也包括与关联企业、境外(子)公司、直接供应商以及间接供应商相关的文件)。企业或者其代表也应为主管部门执行上述措施提供支持。
此外,根据德国《违反秩序法》,主管部门也有调查权,可以进入企业进行搜查并将找到的证据予以查封扣押。
除上述措施外,监管部门还可以对企业处以最高五万欧元的强制金,以强制企业履行其义务。
罚款
通过引入全面的监管与惩罚措施,以确保企业履行其尽职调查义务。如果企业违反尽职调查义务,那么该企业将面临巨额罚款的境地。
根据指控的严重程度以及个案的具体情况,违反尽职调查义务的企业可被处以最高八百万欧元的罚款。对于全球年平均营业额超过四亿欧元的企业而言,最高罚款金额可以达到该企业年平均营业额的百分之二。
禁止参加政府的公开招投标
对于依法认定有严重违反《供应链法》行为的企业,除了被处以(通常)至少17.5万欧元的罚款之外,作为进一步的惩罚措施,还会在长达三年(且直至有证据证明已经自我纠正)的时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的公开招投标。
实践提示
在过去一段时间,对于人权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的侵害和对环境保护尽职调查义务的违反已经构成大型国际企业所面临的显著声誉风险。
然而,新出台的德国《供应链法》将显著提高企业对于供应链进行合规审查的重要性,因为一旦违规,企业将面临巨大的风险和可能的巨额罚款。
在这一背景下,企业现在必须审查:本企业是否属于《供应链法》的适用对象;如果是的话,企业应履行哪些义务;以及企业应如何按照立法机关制定的要求和措施及时有效地履行其义务。
企业应制定政策声明,修改供应商行为准则和供应合同条款,以符合新的合规要求。员工应接受相应的培训,并设立必要的内部岗位部门。最后,企业还必须实施由风险管理系统、投诉程序和报告程序组成的新的管理体系,并定期检查该体系的运行状况。
如果企业没有采取或者没有及时采取上述措施,除了面临可能的企业声誉损害之外,还有可能被处以高额罚款,并被禁止参加政府的公开招投标。